作者介紹:
張海濤,華財集團首席咨詢師,從業20年以上,北京大學金融學碩士,注冊會計師、注冊稅務師、正高級經濟師、國家科技部和北京市科委專家庫專家,財稅暢銷書《中小企業稅務與會計實務》作者。
一、常見稅收優惠的關鍵指標
1、小型微利企業:
※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
2、高新技術企業:
※ 當年的高新技術產品(服務)收入占當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%
※ 最近三年的研發費用總額占最近三年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%(4%或5%)
3、一般軟件企業:
※ 當年自產軟件銷售及服務收入占當年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%(或40%)
※ 當年的研發費用占當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%
4、西部地區企業:
※ 以《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》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,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%以上
……
二、近期暴露的問題
(一)小型微利企業優惠
A公司在過去某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,填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95萬元,享受小型微利企業(實質)減按5%繳納所得稅的優惠。
在其他各項指標都符合要求的情況下,A公司的應納稅所得稅295萬元沒有超過300萬元,滿足政策要求,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。
然而,卻被彈窗了……
疑點在于295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到底是真實的數據,還是有人為操縱的因素。
畢竟,295距離300,太近!差額太小!只要將一部分不能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進行納稅調增(如跨期票據、勞務費未取得發票、與收入無關的支出等),應納稅所得額很容易就能達到300萬元以上。
應納稅所得額一旦過了300萬元,A公司就需按25%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!
(二)高新技術企業優惠
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,過去某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,當年銷售收入填報的數據是3億元,近三年研發費用總額占近三年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填報的數據為3.01%。
在其他各項指標都符合要求的情況下,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只要不低于3%,就符合政策要求,當年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。
然而,也被彈窗了……
疑點在于3.01%僅比3%多那么一點點,人為操控指標的嫌疑太明顯。
研發費用的組成內容有很多,B公司是否存在把不屬于研發的支出計入了研發費用,把研發費用比例“湊”到了3.01%。但凡將一小部分模棱兩可的支出從研發費用中調出(如公司將兼職研發人員的人工成本全部計入研發費,將研發人員的補充保險計入研發費等),B公司的研發費用占比就很可能會低于3%。
研發費用占比一旦低于3%,B公司就需按25%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!
(三)一般軟件企業優惠
C公司是一家軟件企業,銷售的是嵌入式軟件產品。過去某一年度(獲利年度起第2年)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,當年自主設計、自主開發(軟件)的銷售及服務收入占當年收入總額的比例填報的數據為40.15%。
在其他各項指標都符合要求的情況下,當年自主設計、自主開發(軟件)的銷售及服務收入占當年收入總額的比例只要不低于40%,就符合政策要求,當年可以享受一般軟件企業免稅的稅收優惠。
然而,同樣被彈窗了……
疑點在于40.15%的比例太接近40%,人為操控指標的嫌疑很大。
這里面最關鍵的因素就在于收入總額的界定。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,提供勞務收入,轉讓財產收入,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,利息收入,租金收入,特許權使用費收入,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,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規定的稅收意義上的收入額,不是企業利潤表上各項收入、收益的合計數。
如果企業只是將利潤表上各項收入、收益相加后填報收入總額,很可能會導致收入總額偏低(如視同銷售收入沒有體現在收入總額中等)。按照上述要求對C公司的收入總額重新核定,但凡把收入總額調增一部分,就很容易導致C公司當年自主開發(軟件)的銷售及服務收入占當年收入總額的比例數值低于40%,無法享受免稅優惠!
三、把握好“稅收優惠緩沖區”
所謂“稅收優惠緩沖區”,就是各項涉稅優惠指標非常接近政策規定臨界點的區域。在該區域內,企業滿足稅收優惠條件,正常情況下可以享受稅收優惠。
只是在“以數治稅”的監管環境下,該區域內的數據由于和政策規定的指標差距較小,企業誤享稅收優惠的概率較大,所以很容易被預警或彈窗。
當然,被預警或被彈窗并不意味著企業一定有問題。問題的難點在于,企業是否能及時準備出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數據的真實性。
另外一個問題,各項優惠指標的“緩沖區”到底有多大,是否有具體標準?
很遺憾,政策沒有規定。
只能說,僅就這點而言,企業的實際指標距離臨界點越遠,被彈窗的概率越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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